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上洲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224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惠民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04913924B(1-5)。
法定代表人:朱秀兰。
委托代理人:梅本红,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上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上洲村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223733014274K。
负责人:曹中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上洲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上洲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23执2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 峰
审判员 陈周翠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冯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