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财保1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申请人: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朱秀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1700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17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农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安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