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凯旋电梯有限公司与**和,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8民初8247号 原告:重庆凯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67号4号楼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748566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0491392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和,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重庆凯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凯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凯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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