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文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5民初191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湖县天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方华岑,该公司经理。
被告:*文学,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红,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第三人:余世顺,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文学、***、第三人余世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