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1865号 原告: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皖西南大道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21250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宁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皖河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20031232765。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怀宁县观音洞水库管理所职工。 原告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怀宁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工程款736205.14元、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代理费。事实和理由:怀宁县观音洞水库水毁修复工程由原告中标施工,该工程于2017年6月3日开工、7月18日竣工,2018年6月7日通过竣工验收。经审计工程总造价818005.72元,下浮10%确定总价款736205.14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施工的怀宁县观音洞水库水毁修复工程,其发包人系怀宁县观音洞水库管理所,不是本案被告怀宁县水利局,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淑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