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5民初191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湖县天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第三人:***,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湖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