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泾县南华高级职业学校、***、泾县劳武海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15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0044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友。
被执行人:泾县南华高级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芜湖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泾县南华高级职业学校、***、泾县劳武海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宣中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泾县南华高级职业学校的资产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流拍,未发现被执行人卫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相关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宣中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璐
审判员 秦建宏
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珀溯
附相关法律规定: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