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华世永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珲春华世永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2404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珲春华世永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靖和街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赵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珲春华世永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吉2404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相应线下的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306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6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