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华世永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珲春华世永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4民初1697号
原告:北京中电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理。
被告:珲春华世永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赵洁,经理。
原告北京中电鸿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华世永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电鸿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北京中电鸿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XX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