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4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黄连咀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刘畅。
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创业服务中心灵创孵化器北京楼3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轩。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3360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