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民初55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生于1965年6月1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58年1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区创业服务中心灵创孵化器北京楼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20818740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川0703民初5518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对被申请人在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的应收工程款50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其中42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的应收工程款4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