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黄连咀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刘畅。
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创业服务中心灵创孵化器北京楼3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轩。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3360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截止2020年6月10日,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投资经营、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和住所地调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2018)川07民终33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琴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张梓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