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3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绵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绵阳科创区创业服务中心灵创孵化器北京楼**。
法定代表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5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