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160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娜,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区创业服务中心灵创孵化器北京楼**。
法定代表人:王登轩,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连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东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全,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原崇阳镇)永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彤昭。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子全,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杨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