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

梓潼县渝鑫租赁店与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胡山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479号
原告:梓潼县渝鑫租赁店,经营场所梓潼县长卿经济技术园区,注册号510725600057180。
经营者:李义,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芳,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鹏,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经济园区成都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667435520L。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梓潼县渝鑫租赁店与被告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梓潼县渝鑫租赁店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梓潼县渝鑫租赁店自愿撤回对被告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梓潼县渝鑫租赁店撤回对被告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6.21元,由原告梓潼县渝鑫租赁店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陆世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磊
书 记 员 肖 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