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梓潼南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5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南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梓潼县。
负责人:候成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梓潼南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梓潼南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受偿债权为:①油款122078.33元;②案件受理费142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746元;③执行费177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款正在审计和审批拨付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潜
审判员马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