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25执恢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3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
被执行人: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中和街中段192号。
公司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5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绵阳同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应受偿债权为:1、借款本金252000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2540元、保全费2221元;3、执行费3751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已领取案件受理费2540元、保全费2221元,共计4761元;于2018年2月11日已领取执行到位分配款本金144790元;2019年12月20日又领取完剩余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07210元,尚有利息未得到受偿。执行费3751元在前期执行中,本院已收取。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25执恢27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2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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