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126执保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卓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剑波,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盛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路南光岳路西绿岛新天地C区3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2)鲁0126民初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盛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市盛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东支行的存款(账户:1611××××9808)13000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市盛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的存款(账户:3700××××8617_1)13000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聊城市盛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聊城东昌府支行的存款(账户:6389××××0401_60000)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