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28号之一
原告:山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霖,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剑波,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盛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路南光岳路西绿岛新天地C区3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盛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计1429元,由原告山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雷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付 芳
书 记 员 解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