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4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教育路40号嘉裕大厦首层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7334495Q。
法定代表人:郑恩良。
被执行人:佛山市骏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大沥商业步行街二期第一层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NDFY4B。
法定代表人:梁土轩。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骏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2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律师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3091元并应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骏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骏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李间欢
执行员 文逸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岑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