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市骏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2768号
原告: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郑恩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欣,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尚立,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骏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梁土轩。
原告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骏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欣、梁尚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解除《消防工程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350000元及违约金17282.23元(违约金以200000元为本金,按LPR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1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以年利率15.4%为标准暂计为12405.56元;以150000元为本金,按LPR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4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暂计为4876.6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8日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2020(XXXX),约定被告将佛山市南海区XXXX商业步行街二期首层、二层局部室内装修消防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被告应于工程竣工并通过第三方消防检测后3天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300000元;在工程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文件后支付工程进度款130000元,余下20000元作为工程质保金,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起6个月后结清。如原告拖欠工程款项的,被告有权停工追讨所欠工程款项和有关的经济赔偿;每逾期一天,以拖欠款项的5‰支付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原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另合同约定,如因非原告原因,在施工完毕60天后仍未能进行验收申报的,原告有权提前向被告移交现场设备设施并要求被告支付余下的所有工程款。现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1月27日竣工并于2021年2月8日通过消防验收,但被告仅于2021年2月3日及2月4日向原告支付进程进度款合共100000元,余下20000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工程进度款,未果。被告已经以其实际行为不予履行合同义务。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庭审补充以下内容:涉案合同工程按总价包干的方式,该工程不含税的合同价为60万元。现合同的付款条件已经全部成就。截止目前,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合计25万元。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件予以核对的,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8日,原告作为乙方(施工单位)与被告作为甲方(建设单位)签订《巴黎春天美食广场公区室内装修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内装修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采用按总价包干的方式,由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管理、包质量,包验收完成工程合同的范围和内容;工程不含税合同价为600000元,开具发票加收15%税金;付款方式:该工程分3期付款,(1)签订合同后,消防风管材料进场后3天内,甲方支付工程款50000元;(2)乙方按照装修进度组织人力物力进场施工,完成首层工程(未全面调试)3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100000元;(3)该工程竣工并通过第三方消防检测后3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300000元;(4)该合同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即工程通过南海区住建局消防验收及消防开业检查,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文件后,双方人员经现场调试一致通过的,则视为甲乙双方同意本工程为合格工程,乙方于现场技术交接后5天内,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130000元及附加签证款项;余下20000元作为本工程质保金,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起6个月后无息结清;(5)甲方不能拖欠乙方的工程款,否则,乙方有权停工、向甲方追讨所欠工程款和有关的经济赔偿;甲方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乙方应书面催讨甲方支付款项,甲方自收到该书面催讨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则视为甲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需每天以工程合同价拖欠的款项的5‰向乙方支付利息,乙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用等;双方另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
2021年1月27日,广东建壮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壮智创公司)对涉讼工程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综合判定结论为合格。
2021年2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南建水消验字[2021]第0058号《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论为涉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20年11月24日,李伯年向郑恩良的银行账号转账涉讼工程款50000元,黄超杰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2月3日、2月4日向郑恩良的银行账号转账100000元、80000元、20000元。
2021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涉讼工程款共计250000元。
另查明,原告具备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施工(消防设施工程)、电气安装资质。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涉讼合同约定按总价包干的方式进行结算,涉讼工程已由原告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600000元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请解除《消防工程合同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共计向其支付工程款250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抗辩,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由于涉讼工程于2021年2月8日消防验收合格,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涉讼工程竣工并通过第三方消防检测后3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00元,建壮智创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对涉讼工程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综合判定结论为合格,故被告应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共计4500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250000元,故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每天以工程合同价拖欠的款项的5‰向原告支付利息,由于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原告。另合同约定涉讼工程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文件后,双方人员经现场调试一致通过的,则视为双方同意本工程为合格工程,原告于现场技术交接后5天内,被告支付工程款进度款130000元及附加签证款项,余下20000元作为本工程质保金,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起6个月后无息结清,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进行现场技术交接的时间及具体情况,故本院酌定被告应以15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骏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
二、佛山市骏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予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86.41元(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995.41元,由佛山市骏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9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309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俊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丹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