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5民初6923号
原告: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教育路40号嘉裕大厦首层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7334495Q。
法定代表人:郑恩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坤,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菲,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2305。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铭恩,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峰,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仪,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州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坤、华菲,被告贵州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峰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37513.96元及利息(以1237513.96元为本金从验收之次日即2017年12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9日为643507.26元);2.被告***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0日,原告与贵州三建公司签订《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南海外国语学校二期(小学部)消防安装报建工程项目,该项目工程款共计1653000元,并约定如遇矛盾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6月20日、2017年9月22日,原告应贵州三建公司要求分别为工程购入安装消防电源设备、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共计71005.96元,以及为工程需要拆除原有电房风管,人工费用共计13508元。上述增加的工程款项均有双方签证确认,费用合计1237513.96元。2017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调试验收、现场交接确认书》,确认工程项目已全面竣工。然而,贵州三建公司仅支付500000元后再未支付过任何款项。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贵州三建公司支付上述余款。此过程中,***与原告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书》,承诺作为贵州三建公司的担保人,担保上述工程款按期支付予原告。故此,现因原告多次要求上述两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项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规定,特提起本案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贵州三建公司辩称,原告没有相应资质,没有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所称已施工的工程到底是否为原告施工也需查明,即使是原告施工的,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或按照合同约定已具备付款条件,或工程确已按合同约定达到了已验收已办理完成竣工结算的条件,所以不应向原告付款,即使合同有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也没有达成,增加工程量的签证也不符合常理,所以到底应付多少工程款没有经过鉴定是无法确定的,而且即使根据涉案合同,本案工程也处于保修期,而业主不仅没有向贵州三建公司付清工程款,而且对消防工程的投诉也非常多,该项目因涉及贪污腐败,业主方已更换了一批管理人员,而新的管理人员在核查中已发现整个工程都存在弄虚作假,所以没有查清事实之前,是不应付款的,而且业主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应追加为第三人。
被告***辩称,同意贵州三建公司的意见。一、从本案的责任主体看,根据涉讼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表、工程调试验收现场交接确认,甲方处均有刘某个人的亲笔签名,而且根据已支付的涉案50万元的工程款也是刘某个人账户打进原告指定的账户,因此,刘某和陆某应承担本案的合同责任。二、***承担的是担保责任,支付担保书中约定的金额是与合同的总金额不一致。***的担保责任是附条件的,该条件直至开庭之日并未成就,因此,***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三、本案的违约金过高,酌情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工程安装合同书、工程签证表、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调试验收现场交接确认书、结算表及担保书均有原件核对,被告没有举证推翻,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资质证书经本院查核,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安全生产证和本案无关,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提供的证据没有原件核对,或虽有原件核对,但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本院对本院调查的复函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2月10日,原告(乙方)和贵州三建公司(甲方)签订《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南海外国语学校二期(小学部)消防安装报建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由乙方按合同总价包干承包的方式,直至取得由消防部门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未含税合同结算造价为1653000元。(第四条第3点)分五期付款:乙方施工进度达总工程量30%时,甲方付进度款400000元;乙方施工进度达总工程量50%时,甲方再付进度款500000元;乙方施工进度达总工程量90%(90%内的工程质量合格,必须是项目部、监理、业主无投诉),甲方再付进度款500000元;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备案并向甲方交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现场所有施工文件资料10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验收款253000元;待工程通过联合验收后三个月内结清所有的附加签证款项。乙方确保通过备案、验收等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对该工程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日千分之五支付利息,等等。
2017年6月20日,原告和贵州三建公司签署《工程签证表》,被告将合同外工程消防电源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发包原告施工,采用总价包干承包方式,工程质量为符合消防工程各系统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并能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支付方式根据已签订的消防合同第四条第3点的支付方式。签字确认后方可采购施工,完工后不作结算。
原告确认已收到工程款50万元。
2017年9月22日,原告和贵州三建公司签署《工程签证表》,被告将已按图施工的发电机房防排烟风管拆装工程及合同外工程供水表组安装工程发包原告施工,签证金额13508元。
2017年9月5日,原告和贵州三建公司签署《南海外国语学校二期(小学部)消防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贵州三建公司确认分项工程验收正常。
2017年11月6日,原告和贵州三建公司签署《工程调试验收、现场交接确认书》,双方确认工程已于2017年9月5日竣工,现场调试验收确认数量及运行正常,并交接系统设施等。
上述文件贵州三建公司的签约代表均为刘某,加盖贵州三建公司印章。贵州三建公司对上述工程安装合同书上的贵州三建公司公章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文件的公章真实性无法确认。
2017年12月6日,原告(甲方)和***(乙方)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书》,约定双方确认工程总计1737513.96元,贵州三建公司已支付500000元,余下应收款项合计1237513.96元。实际工程价款以甲方和贵州三建公司的实际结算为准,甲乙双方对该款项数目的结算无异议。乙方保证贵州三建公司于甲方申报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收到业主方验收合格后的应收进度款10%的工程款中,在到账后20天内支付给甲方上述工程款项,并就该款项乙方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贵州三建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愿代为清偿。另外,乙方每天以贵州三建公司所欠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等等。
本院在诉讼中向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发函调查,该队复函:南海外国语学校二期(小学)土建及自动消防设施工程已通过佛山市公安消防局验收【文书编号:佛公消验字(2017)第**号】。
贵州三建公司陈述,业主和贵州三建公司正在就南海外国语学校二期工程进行结算,尚未结算完毕,贵州三建公司已收工程款约61136456元,约有8733779元未明确,业主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约17467559元(不含双方未明确的8733779元)。
本院认为,关于涉讼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的相对方,合同抬头载明发包方为贵州三建公司,贵州三建公司在合同发包方处盖章确认,贵州三建公司并在签证表及交接确认文件上盖章,贵州三建公司既是合同载明及签订的主体,也参与合同履行及工程交收等实际履行,证明贵州三建公司是涉讼工程的发包方。至于贵州三建公司和***、刘某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原告对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关于涉讼工程的结算情况,《工程安装合同书》和签证表均约定工程总价包干,原告已提供《工程调试验收、现场交接确认书》,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予贵州三建公司,贵州三建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诸多问题,但经本院询问,贵州三建公司没有主张影响工程按约定包干价结算的问题;如贵州三建公司认为涉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向原告提起诉讼主张修复费用或其他赔偿。综上,合同内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包干价1653000元结算。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双方约定原告施工进度达总工程量90%,被告再付进度款500000元;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备案并向被告交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现场所有施工文件资料10天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验收款253000元;待工程通过联合验收后三个月内结清所有的附加签证款项。除消防箱破损及设备资料欠缺外,贵州三建公司没有主张工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或业主方向贵州三建公司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涉讼工程已经贵州三建公司验收,原告已提供交接确认书证明已移交设备予贵州三建公司,南海外国语二期小学部土建及自动消防设施工程已经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证明验收所需的相应附属文件已提交。消防箱破损属于肉眼可见的质量问题,贵州三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验收或交接时对该表面可见的问题向原告提出异议。涉讼工程已交付贵州三建公司超过半年,贵州三建公司主张消防箱破损,但没有举证证明破损情况及破损原因和原告有关联。为此,涉讼工程合同内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贵州三建公司应支付合同内工程未付工程款1153000元(1653000-500000)予原告。涉讼工程于2017年11月6日办理交接,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被告应以900000元(1153000-253000)为本金从原告请求的2017年12月26日起,以253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原告主张的日千分之五过高,本院对超出本院核定部分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增加工程款84513.96元,没有证据显示涉讼工程或南海外国语学校二期(小学部)工程已通过联合验收,增加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增加工程款84513.96元及相应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涉讼工程已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无论贵州三建公司主张和业主之间的争议工程款是否纳入业主和贵州三建公司的工程造价,按贵州三建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业主已付工程款已超过总价的10%,***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已成就,***应对贵州三建公司的涉讼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53000元予原告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二、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9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6日起,以253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5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技强消防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6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6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16.56元,由两被告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12848.0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12848.04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