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507民初873号
原告:汕头市锦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23号嘉福大厦B区6楼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泰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海旁路96号C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为,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华佳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衡山路14街区南美工业村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为,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和宇铝合金制品厂,住所地汕头市衡山路14街区南美工业村*号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为,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汕头市锦翼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泰和建筑有限公司、汕头市华佳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汕头市和宇铝合金制品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汕头市锦翼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锦翼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05元,减半收取477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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