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三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申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4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申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列当事人间(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272号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提供自1989年6月17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应原始凭证,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复制。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三江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