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4082号
原告: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重工产业城银安街1号。
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钱江路168号。
原告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7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8727元,由原告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一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蔺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