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电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棣、浙江省水电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6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棣,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水电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钱江路**。
法定代表人:楼福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响亮,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该公司副总。
再审申请人**棣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水电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63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请求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