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02执2396-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雨竹豆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山东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雨竹豆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孙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