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山东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雨竹豆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鲁0402执2396号
本院在执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山东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雨竹豆制品有限公司、张金光、孔静、钟士奎、王建华、王宝军、王浩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山东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雨竹豆制品有限公司、张金光、孔静、钟士奎、王建华、王宝军、王浩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忠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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