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执保360号
申请人:齐河县禾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小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M392E0T。
法定代表人:郑华,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BMX588。
法定代表人:刘庆忠,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历史博物馆项目部,住所地:齐河县城区档案馆。
法定代表人:刘庆忠,经理。
申请人齐河县禾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历史博物馆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2198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等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历史博物馆项目部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等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