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925民初399号
原告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73号学府逸居A座103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DG7L6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县凤凰西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5798265082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县旭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煤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5MA0K6UJU6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县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0元,由原告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