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783民初3500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竹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陆群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紫薇路33号1-2座11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沈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廷兴,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超,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何廷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开平市水口镇珠影文体广场水电安装工程价款及利息合计:33864564.02元整。其中:1、《珠影文体广场一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5-001)、《珠影文体广场二期、三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5-002B)、《珠影文体广场室内铸铁排污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6-003)、《珠影文体广场水泵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7-001)、《珠影文体广场母线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6-004),合计原合同工程价款:22422000.82元;2、增加工程价款:5340788.8元;3、应收未收工程款利息(除铸铁排污管计算区间为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9月1日外,其余均按照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区间计算,超过2018年9月1日仍未收到的款项按合同、结算书和相关工作函约定继续计息,直至全部工程款收取完毕时止):6101774.18元。其中:(3.1)、《珠影文体广场一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3888000元a、合同额度:15000000元,2017年5月1日已完成80%;b、应收款额度为:1500000****%x80%=9600000元;c、已收款额度为(2017年5月8日前):1500000元;d、应收未收款额度为:9600000-1500000=8100000元;e、应收未收款利息(暂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日共16个月,超过该期限仍未收到的款项应继续计算利息):8100000x3%x16个月=3888000元。(3.2)、《珠影文体广场二期、三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595200元。a、合同额度:4000000元,2017年5月1日已完成80%;b、应收款额度为:4000000x80%x80%=2560000元;c、已收款额度为(2017年5月8日前):0元;d、应收未收款额度为:2560000元;e、应收未收款利息(暂从2017年5月17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日共15.5个月,超过该期限仍未收到的款项应继续计算利息):2560000x1.5%x15.5个月=595200元。(3.3)、《珠影文体广场室内铸铁排污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448629.42元。a、合同额度:595000元,2017年5月1日已完成100%;2017年2月16日前已完成并于2017年2月16日结算办理完毕;b、应收款额度为:833341.55x97%=808341.3元;c、已收款额度为:0元;d、应收未收款额度为:808341.3元;e、应收未收款利息(暂从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日共18.5个月,超过该期限仍未收到的款项应继续计算利息):808341.3x3%x18.5个月=448629.42元。(3.4)、《珠影文体广场水泵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5564.8元。a、合同额度:450800元,2017年5月1日已完成100%;b、应收款额度为:450800x95%=428260元;c、已收款额度为:0元;d、应收未收款额度为:428260元;e、应收未收款利息(暂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日共16个月,超过该期限仍未收到的款项应继续计算利息):428260x3%x16个月=205564.8元。(3.5)、《珠影文体广场母线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964380.18元。a、合同额度:2970251.03元,2017年5月1日已完成80%;b、应收款额度为:2970251.03x80%x90%=2138580.74元;c、已收款额度为(2018年2月9日):300000元;d、应收未收款利息为(暂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2138580.74x0.1%x279天=596664.03元;e、应收未收款利息(暂从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日共200天,超过该期限仍未收到的款项应继续计算利息):(2138580.74-300000)x0.1%x200天=367716.15元。二、请求拍卖或销售等经营收入所得由原告享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接受被告委托,经协商,双方分别签订了:《珠影文体广场一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5-001)、《珠影文体广场二期、三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5-002B)、《珠影文体广场母线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6-004)、《珠影文体广场室内铸铁排污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6-003)、《珠影文体广场水泵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7-001)。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约定施工任务并分别办理了《珠影文体广场一、二、三期电气安装工程结算书》、《珠影文体广场母线槽安装工程结算书》、《珠影文体广场室内铸铁排污管道安装工程结算书》、《珠影文体广场水泵房设备安装工程结算书》、《珠影文体广场室内生活水安装工程结算书》、《珠影文体广场压力排水及PVC排水安装工程结算书》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法释【2002】16号)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四)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筑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事件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认涉案工程结算价为27762789.6元,其中,《珠影文体广场一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的未付合同款为8900000元,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计至2018年8月31日;《珠影文体广场二期、三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的未付合同款为2560000元,利息从2017年5月8日计至2018年8月31日;《珠影文体广场室内铸铁排污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未付合同款为408341.3元,利息从2017年3月8日计至2018年8月31日;《珠影文体广场母线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未付合同款为1754495.37元,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计至2018年8月31日;《珠影文体广场水泵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未付合同款为441784元,利息从2017年6月29日计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日起按工程结算总价计算利息。被告认为原告请求的利率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当事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珠影文体广场一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水口珠影文体广场一期电气及生活水工程的施工,工程造价为5000000元,未如期支付工程款超过十天时,则每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016年12月1日,原、被告协商变更工程造价为15000000元。2018年3月15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5月15日,原、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款为18980406.9元,其中,工程进度款为96000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7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进度款8900000元。原、被告均确认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计算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并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工程结算款计算利息。
2016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珠影文体广场二期、三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水口珠影文体广场二、三期电气及生活水工程的施工,工程造价为4000000元,未如期支付工程款超过十天时,则每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千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2018年3月15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5月15日,原、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款为5061441.97元,其中,工程进度款为2560000元。原、被告均确认从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计算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并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工程结算款计算利息。
2016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珠影文体广场室内铸铁排污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水口珠影文体广场一、二、三期的室内铸铁排污管道的安装,工程造价为595000元,未如期支付工程款超过十天时,则每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018年3月15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7年2月10日,原、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款为833341.55元,其中,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00元,于2017年4月24日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进度款408341.3元。原、被告均确认从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计算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并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工程结算款计算利息。
2016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珠影文体广场母线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水口珠影文体广场一、二、三期母线槽安装工程的施工,工程造价为2970251.03元,未如期支付工程款超过十五天时,则每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018年3月15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7年12月5日,原、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款为2436799.13元,其中,工程进度款为1754495.37元。原、被告均确认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计算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并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工程结算款计算利息。
2017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珠影文体广场水泵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水口珠影文体广场水泵房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工程造价为450800元,未如期支付工程款超过十天时,则每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018年3月15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7年6月19日,原、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款为450800元,其中,工程进度款为441784元。原、被告均确认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计算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并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工程结算款计算利息。
结算后,经协商无果,原告以被告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起诉,遂成诉讼。
另查明,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土木工程施工、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珠影文体广场一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珠影文体广场二期、三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珠影文体广场室内铸铁排污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珠影文体广场母线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珠影文体广场水泵房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被告确认的工程款利息起算日应认定为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日,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此,被告应给原告支付工程款26662789.55元(18980406.9元+5061441.97元+833341.55元+2436799.13元+450800元-7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对原告请求的超出上述部分的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珠影文体广场二期、三期项目电气及生活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违约损失为每天千分之零点五,折合为年利率18.25%,尚未超过年利率24%,是合法有效的,故此,工程进度款2560000元的利息可从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即615680元(2560000元×18.25%÷365天×481天),后续的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以5061441.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其他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失为每天千分之一,折合为年利率36.5%,超出了年利率24%确属过高,应予调整,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较为合理,经核算,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的利息为3700366.07元(8900000元×24%÷365天×488天+808341.3元×24%÷365天×40天+608341.3元×24%÷365天×7天+408341.3元×24%÷365天×495天+1754495.37元×24%÷365天×488天+441784元×24%÷365天×429天),后续的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以21601347.58元(26662789.55元-5061441.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对原告请求的超出上述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尚未取得珠影文体广场三期所涉建筑物的所有权,且该部分建筑物所涉的工程款为280687.97元,故此,原告有权在26382101.58元(26662789.55元-280687.97元)范围内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61441.97元及利息615680元(该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后续的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5061441.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
二、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601347.58元及利息3700366.07元(该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后续的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1601347.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26382101.58元范围内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22元(已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91元,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93131元。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9313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93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锦鹏
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
人民陪审员  邝贵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晓玲
黄超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