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21933号之一
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七滘堤段外滩地之一(七滘至青云水闸围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竹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后。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4.92元,减半收取计6042.46元,财产保全费4662.45元,二项合计1070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