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8民初3578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系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杨西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8240525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系该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竹园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1484781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系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被告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将本案与(2017)粤0608民初2072号案件合并审理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的诉讼。本案所起诉的工程款确实需要以(2017)粤0608民初2072号案件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款为前提。因此,为了查清相关事实和合理解决纠纷,本院对被告广东万和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并入(2017)粤0608民初2072号案件审理的申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粤0608民初207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