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何信开、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8民初568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竹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5元,减半收取19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