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861号之二
原告:上海颂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58号39幢2楼206-4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戚培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智潜,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452号1幢2184室。
法定代表人:姜桂新。
原告上海颂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颂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颂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332元,合计1,357元,由原告上海颂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依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