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颂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颂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861号之一
原告:上海颂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58号39幢2楼206-4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戚培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智潜,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452号1幢2184室。
法定代表人:姜桂新。
原告上海颂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上海新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徐晓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陆婉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