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泰晟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三泰晟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民申12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三泰晟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M7-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懿,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红,天津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三泰晟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公司)、原审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均确认***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本人对于股权转让一事毫不知情,这种情况下,三泰公司无权处分属于***的股份。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却罔顾上述法律规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三泰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中“***”、“***”的签字虽不是本人的签字,但并不意味着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公司设立时并未进行实际出资,也未实际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公司存在着代签字的情形,且***、***对此知情并认可。二、申请人认为***与三泰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原审被告***提交意见称,同意***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请确认涉诉《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但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其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虽然《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但该股权转让协议已在工商档案予以公示。自1999年4月5日签订涉诉合同到2015年提起本案诉讼长达十年以上时间,***并未就股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且对此也未作出符合常理的解释。二审法院对**才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不予支持,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荆媛媛
代理审判员杨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