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228民初10号
原告:**,女,汉族,住两当县。
原告:***,系**丈夫,男,汉族,住两当县。
被告: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两当县。
被告:***,女,汉族,现住两当县。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