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武进宇、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228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6年4月20日,现住两当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9月27日,现住两当县,***丈夫。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8年6月16日,现住两当县金洞乡新潮村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进宇,男,生于1963年12月10日,现住两当县金洞乡新潮村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监事,系***丈夫。
被执行人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两当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9月10日,两当县城关镇工商局家属楼。
**、***申请执行***、武进宇、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228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武进宇、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163000.00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案件标的款1630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武进宇、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