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1228民初149号
原告:***,男,194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金洞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生,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女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金洞乡。
法定代表人:王瑞霞,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举,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兴平市冉庄乡,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生、被告环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环宇公司排除妨害,对非法侵占的道路恢复原状或另行修建一条通往其承包地四米宽的道路,且要对环宇公司修建的暗渠加盖盖板;2、判令环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3、判令环宇公司清理围墙外***家承包地内的建筑垃圾;4、本案诉讼费由环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环宇公司因修建位于金洞乡新潮村店子组的温室大棚侵占了通往大棚南面***家承包地的道路,致使***无法正常进地耕作,同时遭受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修建大棚过程中环宇公司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承包地内至今未清理。***及家人多次尝试与环宇公司协商未果,申请乡、村两级调解委员会数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
环宇公司辩称,1、围墙外***家承包地内的建筑垃圾如果是环宇公司倾倒的,环宇公司可以清理;2、环宇公司2017年补偿过***经济损失6000元,2018年又补偿了1000元;3、环宇公司可以新修一条通往***家承包地的道路;4、在环宇公司施工的一年里***及其家人多次阻挠施工,影响环宇公司施工进度,给环宇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环宇公司修建位于金洞乡新潮村店子组种植香菇的温室大棚,大棚南面是***家承包地,该大棚的修建占用了***通往承包地至少三米宽的老路,致使***无法正常进地耕作。***家承包地内,有环宇公司倾倒的建筑垃圾。
另查明,环宇公司因占用***家承包地共补偿其7000元;温室大棚西侧有一条暗渠,暗渠南段有部分没有加盖盖板;暗渠西侧有一条通往***家承包地的便道。
环宇公司提交的证据:温室大棚施工现场闹事的照片、王松年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金洞乡派出所作出的两公(金)行罚决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提出的经济损失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一、环宇公司是否应该恢复占用的老路或者另行修建一条通往***家承包地的道路;二、***家承包地内的建筑垃圾是否应由环宇公司清理;三、环宇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经济损失。
一、物权人在行使自己的物权时不能妨碍他人物权的正常行使。环宇公司承租他人承包地修建大棚种植香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修建大棚阻断了***家通往承包地的道路,侵害了***家的通行权,应予纠正。由于之前的通行道路环宇公司已经硬化且纳入温室大棚范围,如恢复原状将造成过重的损失。经庭审调查通往***家承包地的老路至少有三米宽,结合生产生活实际,三米宽的道路能够满足农业耕作机械的正常通行。综上,环宇公司应另行修建一条通往***家承包地三米宽的道路。
二、环宇公司在修建温室大棚时倾倒在***家承包地内的建筑垃圾妨害了***家承包地的耕作,应予以排除。
三、***向本院主张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任何损失发生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要求环宇公司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温室大棚西面的暗渠以西六十公分处为界线的西侧,修建一条东西宽三米、北至河堤主干道、南至***家承包地的道路,并对暗渠加盖盖板;
二、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温室大棚南面围墙外***家承包地内的建筑垃圾予以清理;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行为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妮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