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马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2民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上诉人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两当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8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l、撤销两当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8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确定的修建道路方案不合理,实施后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上诉人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确定上诉人在温室大棚西面的暗渠以西六十公分处为界限的西侧,修建一条东西宽三米、北至河堤主干道、南至被上诉人家承包地的道路。而上诉人承租土地西至河堤边线,从暗渠到河堤边线宽约六米的土地均在承租范围内,上诉人本打算用于修建大棚。本案发生后,上诉人为解决纠纷,答应在承租土地范围内给被上诉人留出一条三米宽的道路。但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方案,从暗渠到河堤边线宽约六米的土地将被留出的道路分为两半,暗渠一侧的六十公分土地和河堤一侧的约两米到三米多宽的土地都将无法利用,给上诉人造成较大的损失。故上诉人请求改判在温室大棚西面河堤为界线的东侧,留出一条宽三米、北至河堤主干道、南至马某家承包地的道路。(二)一审判决确定上诉人“修建”道路不合理。上诉人租赁承包地修建大棚占用了上诉人土地租赁11户和被上诉人通往自家承包地的田间路,但该田间路为土路。被上诉人提出后,上诉人积极与其沟通处理,并向其额外支付了1000元补偿款。但被上诉人收取补偿款后又屡次闹事、阻挠施工,甚至砸坏了公司设备。上诉人为妥善解决此事,答应在承租土地范围内给被上诉人留出道路,但考虑到上诉人仅是租地使用,租期到期后需向出租人返还,同时为了不引起被上诉人误解,继而再引发纠纷,上诉人请求将“修建道路”改判为“留出通行道路”。
马某二审未予答辩。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环宇公司排除妨害,对非法侵占的××路通往其承包地四米宽的道路,且要对环宇公司修建的暗渠加盖盖板;2、判令环宇公司赔偿马某经济损失15000元;3、判令环宇公司清理围墙外马某家承包地内的建筑垃圾;4、本案诉讼费由环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环宇公司修建位于××乡种植香菇的温室大棚,大棚南面是马某家承包地,该大棚的修建占用了马某通往承包地至少三米宽的老路,致使马某无法正常进地耕作。马某家承包地内,有环宇公司倾倒的建筑垃圾。另查明,环宇公司因占用马某家承包地共补偿其7000元;温室大棚西侧有一条暗渠,暗渠南段有部分没有加盖盖板;暗渠西侧有一条通往马某家承包地的便道。
一审法院认为:物权人在行使自己的物权时不能妨碍他人物权的正常行使。环宇公司承租他人承包地修建大棚种植香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修建大棚阻断了马某家通往承包地的道路,侵害了马某家的通行权,应予纠正。由于之前的通行道路环宇公司已经硬化且纳入温室大棚范围,如恢复原状将造成过重的损失。经庭审调查通往马某家承包地的老路至少有三米宽,结合生产生活实际,三米宽的道路能够满足农业耕作机械的正常通行。综上,环宇公司应另行修建一条通往马某家承包地三米宽的道路。环宇公司在修建温室大棚时倾倒在马某家承包地内的建筑垃圾妨害了马某家承包地的耕作,应予以排除。马某向主张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任何损失发生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马某要求环宇公司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一、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温室大棚西面的暗渠以西六十公分处为界线的西侧,修建一条东西宽三米、北至河堤主干道、南至马某家承包地的道路,并对暗渠加盖盖板;二、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温室大棚南面围墙外马某家承包地内的建筑垃圾予以清理;三、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的道路出入通行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修建大棚时阻断了马某家通往承包地的道路,由于恢复原有道路原状客观上已不现实,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生产生活实际,判决由环宇公司另行修建一条通往马某家承包地的道路并无不当。案涉道路只有在进行垫铺、平整等措施后才能具备相应的出入通行功能,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仅“留出通行道路”而不予“修建”的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两当环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江越
审判员  邓 刚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