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1026号
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8711053Q。
法定代表人:朱法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江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罗庄办事处罗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6635420110。
法定代表人:何凤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江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0元,减半收取计5255元,由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同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