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138号
原审原告:中汉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原审被告:郑州市迪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审被告: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河南省经协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张伍中,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郑豫晓,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中汉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迪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经协储运有限公司、张伍中、郑豫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裁定不予受理。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认为当事人做出了明确的协议管辖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郑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合同签订地为郑东新区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B座12B的证明材料,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出具裁定不予受理处理不当,将该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协议管辖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提交了合同签订地位于郑东新区的证据证明该协议管辖约定与案件有实际联系,该约定应认定有效,因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