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迪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中汉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郑州市迪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812号
申请人:中汉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G0063。
法定代表人:闫东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金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郑州市迪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49526654Y。
法定代表人:郑玉玺,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市场A51-1、2、3商铺用代码:9141010575229897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经协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院**楼******码91410105MA3XFBQF22。
法定代表人:孙国亮,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郑豫晓,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中汉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迪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经协储运有限公司、***、郑豫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汉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市迪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经协储运有限公司、***、郑豫晓价值139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106691919202000003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汉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迪克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市东明汽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经协储运有限公司、***、郑豫晓的银行存款1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林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