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力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百色力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1223执17号
***、***申请执行百色力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2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立案号为(2020)桂1223执17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返还申请人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详见判决书);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失57850元;负担民事案件受理费8698元及本案执行费53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百色力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将款项366548元、5398元、28000元汇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专户。截止3月12日,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据此,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2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 焘
书记员 黄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