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与河源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源联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02民初3128号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边沥口路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云,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1。
被告:河源联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源联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向其作出还款承诺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410元,减半收取计10205元,由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邝 莉
人民陪审员  陈雪婷
人民陪审员  罗梅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翟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