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中电慧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发聚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西青道315号(金盛经贸公司院内北园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中电慧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发聚德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了[2018]深仲裁字第298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中电慧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天津发聚德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2985号裁决书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