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47号
原告:苏州国立雕塑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6421809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318国道江浙交界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殷国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汇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589035969F,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塔山。
法定代表人:曹荣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骏、胡勇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飞凡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672570049W,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门定安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费良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良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杰,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国立雕塑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汇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州飞凡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湖州飞凡广告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苏州国立雕塑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湖州汇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州飞凡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0年6月10日,原告苏州国立雕塑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国立雕塑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国立雕塑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国立雕塑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国立雕塑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 判 长 邓兴广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 黄 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傅枫雅
书 记 员 陈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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