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0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宇翔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桂林市泰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宇翔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泰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宇翔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泰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20738元给申请人桂林市宇翔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桂林市宇翔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利息,本案收取执行费211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和解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