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萱泰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325民初106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山,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龚祖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浦君,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延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投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双灵路景泰大酒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殷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有英,广西灵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桂林市泰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甲山官桥罗家村1-2层。
法定代表人:黄小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安,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电力公司)、中电投广西兴安风电有限公司(兴安风电公司)及第三人桂林市泰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万平
人民陪审员  唐红刚
人民陪审员  佘 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 楠